(2015)鄂茅箭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汪世忠与十堰市赛普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世忠,十堰市赛普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汪世忠。被执行人十堰市赛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雄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汪世忠与十堰市赛普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35508.9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十堰市赛普工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雄审判员 柏 韧审判员 刘 曙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欢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