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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扈保军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扈保军,李志明,安阳市专名扬运输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与德隆街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段建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海,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该单位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6号思达数码大厦15楼。负责人:王增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强,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扈保军,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宝,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明,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专名扬运输队,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水大道。负责人:刘艳国,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扈保军、李志明、安阳市专名扬运输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