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某1与徐某、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徐某,陈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6189号原告:陈某1,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徐某,男,193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陈某2,女,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陈某1与被告徐某、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