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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某1与徐某、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徐某,陈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6189号原告:陈某1,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徐某,男,193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陈某2,女,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陈某1与被告徐某、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