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与刘燕芳、张雪琴、黄钦、刘培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刘燕芳,张雪琴,黄煜钦,刘培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4465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路奇盛花园*幢***号。代表人:刘福阳,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夏阳,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住惠安县螺阳镇金山村梧塘**号。被告:刘燕芳,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张雪琴,女,1985年9月4日出生。被告:黄煜钦,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被告:刘培祥,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与被告刘燕芳、张雪琴、黄煜钦、刘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地址不详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李国章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