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362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2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三轮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大泥公路XXX号由被害人瞿某某经营的XX电镀厂,翻墙入内至D-10车间,窃得镍板4块,后予以销赃。2、2016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自行车至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镍板1块,后予以销赃。3、2016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自行车至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再次实施盗窃,被守候的被害人瞿某某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将自行车丢弃后逃离。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自行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现场视频监控资料,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和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