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747��原告:刘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兰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