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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747��原告:刘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兰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