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倪献忠申请许润华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6)湘0203执保257号倪献忠: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克光、许润华、株洲市横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以及你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6年10月27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已依法控制了被申请人陈克光、许润华在银行账上的存款,期限一年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二、2016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许润华、株洲市横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的股权份额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二年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三、2016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株洲市横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四、2016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对你提供担保的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三年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五、2016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陈克光名下所有的小型汽车产权,期限二年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