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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王伟庭与王慧洁、袁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庭,王慧洁,袁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771号原告:王伟庭,男,195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王慧洁,女,1964年1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袁得平,男,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庭与被告王慧洁、袁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未果,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费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公告费。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