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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刑更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斌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更第481号罪犯张斌,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太谷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九月八日作出(2009)晋中中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二千零三十一元五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一月四日作出(2009)晋刑二终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2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张斌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8月、2013年2月、9月、2014年1月、6月、10月、2015年4月、2016年6月共获监狱表扬八次,2014年5月、2015年5月获监狱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考虑其近一年来狱内消费近万元,民事赔偿部分只履行五千元,且上次减刑以来受警告处分一次,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二千零三十一元五角不变(已履行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刘雅婷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