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史贵盛、崔桂珍、董英华、史小凡诉被告吉林白山原麝国家级自然保护管理局、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贵盛,崔桂珍,董英华,史小凡,吉林白山原麝国家级自然保护管理局,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846号原告:史贵盛,住临江市。原告:崔桂珍,住临江市。原告:董英华,住临江市。原告:史小凡,住临江市。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权,吉林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白山原麝国家级自然保护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祥国,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红、谷雪。被告: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德恩,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本院在审理史贵盛、崔桂珍、董英华、史小凡诉被告吉林白山原麝国家级自然保护管理局、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贵盛、崔桂珍、董英华、史小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