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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学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王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林,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学良,男,197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春生,经理。被告人王猛,曾用名王鹏飞,男,1991年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太和县。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学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学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葛子燕人民陪审员  胡林茂人民陪审员  戴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