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8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孟庆平与王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平,王雷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351号原告:孟庆平,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雷,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孟庆平与被告王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孟庆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孟庆平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