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91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山东立信华创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立信华创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91民初535号原告:山东立信华创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双月园路科技创业园创新大厦B3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7485951。法定代表人:高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雪龙,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运晓,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南坊新村区双庄村。法定代表人:徐怀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剑波,男,本单位法律顾问。原告山东立信华创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立信华创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雪龙、李运晓,被告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怀洪、委托代理人张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立信华创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6日签订《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咨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证提供技术服务,服务费4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30%服务费13500元。原告完成约定工作后,被告尚欠服务费31500元未付。双方约定若被告未按期付款,除应付款外,另加付应付未付款每天1%的违约金,2015年12月10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其三日内被告未付余款,至2016年5月31日,被告应付违约金53865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1500元及违约金5386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属实,公示时间是2015年12月10号,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审计费15000元,后来原告联系的盛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6月17日,被告向该事务所支付审计费2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应该为15000元,此多支付的费用5000元,原告未向被告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6日签订《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咨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证提供技术服务,服务费45000元,审计费为150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被告支付30%服务费13500元,原告名单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剩余70%的认证费31500元。审计费15000元为代收代缴,待拿到审计报告时一次性付清。2015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认证费15000元。2015年6月17日,被告未经原告代收直接向临沂盛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缴纳审计费20000元。2015年12月10日原告名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认定,均已记录、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山东立信华创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返还多支付的审计费,根据原、被告的合同约定,审计费系代收代缴,本案中被告直接向第三方审计机构支付的审计费,该部分费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原告主张的53865元违约金,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为公示三日内付款,故被告应自2015年12月14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酌情认定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立信华创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30000元及违约金(本金30000元,自2015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山东立信华创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4元,由原告被告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负担9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杨宗敏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