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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2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平振农与蒋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振农,蒋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428号申请执行人平振农。委托代理人蒋卫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少虹,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炜。平振农与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蒋炜归还平振农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24万元,合计人民币224万元,履行时间和方式:该款于201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由蒋炜直接汇付平振农。二、蒋炜给付平振农律师费人民币25300元,履行时间和方式:该款于201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由蒋炜直接汇付平振农。三、平振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48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7483元,由蒋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他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虞山镇碧云山庄38号房地产,本案分配得款234372元。关于剩余执行标的,经依法向相关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苏E×××××小型汽车的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未执行到位2048411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执行到位的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81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