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先荣与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荣,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289号原告先荣,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郭再明,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州开发区明珠路。法定代表人姜玉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平,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先荣诉被告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荣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7元,减半收取2353.5元,由原告先荣负担。审判员 柳华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寇亚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