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金帮林与石良珉、琚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帮林,石良珉,琚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068号申请执行人金帮林,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下薛宅村上明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6311193934。被执行人石良珉,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浦江县浦阳街道东山路25-1号东山一区2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6306231334。被执行人琚淑芬,女,1970年8月3日出生,住浦江县浦阳街道东山路25-1号东山一区2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7008030029。本院在执行金帮林与石良珉、琚淑芬(2016)浙0726执30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良珉、琚淑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0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