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姚某某申请执行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临沧市凤庆县人,住临沧市凤庆县。被执行人窦某某,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临沧市永德县人,住临沧市永德县。本院在执行姚某某与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登记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到案扣押。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窦某某下落不明,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到本院处理案件相关事宜。本案被执行人窦某某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21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77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权利未能受偿,执行费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应群执行员 李有光执行员 杨天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