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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姚某某申请执行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临沧市凤庆县人,住临沧市凤庆县。被执行人窦某某,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临沧市永德县人,住临沧市永德县。本院在执行姚某某与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登记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到案扣押。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窦某某下落不明,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到本院处理案件相关事宜。本案被执行人窦某某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21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77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权利未能受偿,执行费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应群执行员  李有光执行员  杨天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