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范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984号原告:范某,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曹某,女,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原告范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若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