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凯惠与罗少清、陈五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惠,罗少清,陈五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831号申请执行人刘凯惠,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罗少清,男,1971年5月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五宗,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6)闽0981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目前罗少清、陈五宗有系列债务案由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五宗名下的座落于福安市甘棠镇西门府前路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3004**号),并冻结其工资账户。因上述房产为其他债务设立了抵押担保,待财产处置或提取足够存款时,本案债权可参与分配。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其他财产情况未提供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