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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毕节市信泰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地区印刷厂清算组等与毕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节市信泰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地区印刷厂清算组,毕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349-1号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华,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5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地区印刷厂清算组。法定代表人王岳,系该清算组负责人。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拥军路4号。被执行人毕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原毕节市拥军路4区印刷厂内。法定代表人李惠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毕节市信泰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地区印刷厂清算组申请执行毕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毕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毕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在其他公司有保证金尚未领取,但需核实后方能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近期核实保证金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3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