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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6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房管站与张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房管站,张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6618号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新兴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西南侧朗文名邸A104越。法定代表人:李俊琦,职务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男,该站干部。被告:张尺,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新兴房管站与被告张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和平区新兴房管站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瑞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