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01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建龙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01刑初36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龙,男,1994年8月26日出生,云南省巍山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6〕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凤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电力巷中段的路边,盗走被害人徐某贵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帕萨特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电子狗一个。2、2015年2月17日15时0分许至同年2月2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杨建龙伙同他人(姓名、住址均不详)进入大理市下关镇龙祥社区金都富丽小区Cl户内,盗走被害人尹某杰家内价值人民币40元(以下币种均同)的沙驰牌皮鞋一双、无法认定价格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诺邓火腿一支、云南红干红酒三瓶、礼品盒装的核桃一盒、核桃油两瓶、牛干巴、礼品装碧螺春绿茶一箱、妥甸酱油一箱、工艺瓷盘一个、天之蓝52度白酒一瓶。3、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云鹤路300号前的路边,盗走被害人陆某树停放在此处的北京现代车车内价值550元的云烟(印象)香烟一条、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4、2015年3月的一天18时至次日8时10分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苍山路骏然酒店东面巷道内,盗走被害人华某停放在此处的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香奈儿牌眼镜一副、零钱包一个、安娜苏牌口红一条、眼线笔一只等物。5、2015年4月左右的一天17时许至次日20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文化路194号路边,盗走被害人段某祥停放在此处的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保时捷牌黑色眼镜一副、车载吸尘器一台、金属色钢管(加强套筒)一根。6、2015年4月的一天18时许至次日8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大关邑村4组村道路边,盗走被害人张某斌停放在此处的车车内价值40元的李维斯牌灰色长袖外套一件。7、2015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洱河北路黑龙桥底下水电宿舍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杨某杰停放在此处的比亚迪汽车车内价值260元的行车记录仪一个。8、2015年4、5月间的一天20时许至次日8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洱河北路林运五车队门附近的路边,盗走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黑色行车记录仪一个、工艺藏刀一把、变色眼镜一副。9、2015年6月的一天23时许至次日8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宁合巷12号街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电子狗一个、银手镯一个。10、2015年6月的一天19时至次日8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泰安南路亚泰新区小区旁边的路边,盗走被害人王某秋停放在此处的东风风行菱智车车内现金人民币2700元。11、2015年6、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天井村西屏路边,盗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吉利轿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棕色皮质钱包一个、欧亚牌纯牛奶两盒、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身份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2、2015年6、7月间的一天21时许至次日8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老公交公司对面路边,盗走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比亚迪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汽车香水一瓶、单人坐垫二个、尤尼克斯羽毛球拍一支、未拆封蜜蜡隔片包裹一个及大理卷烟厂职工活动卡一张。大理卷烟厂职工活动卡一张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3、2015年8月25日1时至11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龙溪路交警大队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谭某云停放在此处的比亚迪FO轿车车内价值200元的帝比牌黑色羊皮衣一件。14、2015年8、9月初的一天22时至次日18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幸福路通往粮食局宿舍的道路北侧(金花饭店旁)的巷道内,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灰色五菱荣光微型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车载MP3一个、墨镜一副、花毛巾两块,白色车车内遮阳板一块等物。15、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大理师范附属幼儿园门口的路边,盗走被害人陈某远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比亚迪FO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红色皮鞋一双和蓝色儿童帽子一顶。16、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苍山路243号市法院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长安微型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电钻一台、钳子一把、切割机一台等物。17、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经济开发区富滇银行前的路边,盗走被害人张某家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长安牌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七匹狼正方形钱包一个、黄色磨光机一个、墨镜一副、蓝色修车工具箱一个、身份证、银行卡及现金200元。银行卡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8、2015年10月14日3时30分至8时15分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森林武警旁边大关邑温情酒店前巷道内,盗走被害人胡某停放在此处的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绿色切割机一台。19、2015年10至11月的一天19时至次日11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龙溪路玉翠巷实验小学旁的路边,盗走被害人王某斌停放在此处的灰色长安之星微型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翡翠手串一串、黄龙玉印章原石一串、黑色折叠水果刀一把、老缅工艺藏刀一把、银灰色车载烟灰缸一个、白色瓷器盘子一个。20、2015年11月份的一天18时许至次日9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惠丰新城留一手特色烤鱼店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陆某健停放在此处的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黑色鱼竿四根、黄色雨伞一把、银色水壶一个、折叠凳一把、鱼竿配件若干。21、2015年11至12月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万花路下段华夏银行附近路边,盗走被害人许某停放在此处的银灰色尼桑骐达车车内价值260元的金立牌V182型黑色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660元(220元/条)的云烟(软珍品)香烟三条,价格无法认定的飞科牌黑色剃须刀一个、小米牌白色充电宝一个、户撒刀(铜质刀鞘)一把。22、2015年11至12月间的一天16时至次日10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兴盛路交警二大队门口的路边,盗走被害人周某飞停放在此处的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黑色任E行行车记录仪一个。23、2015年11月18日21时至次日8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大关邑顺达装饰工程部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李某南停放在此处的五菱宏光微型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行车记录仪一个、飞利浦剃须刀一个。24、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28日间的一天,被告人杨建龙在云岭大道市法院后门的路边,盗走被害人蔡某停放在此处的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电子狗一个。25、2015年12月15日1时至11时间,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大关邑村逸景装饰对面路边,盗走被害人赵某兵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比亚迪FO车车内价值80元的云烟软礼印象香烟一包、价格无法认定的凯立德黑色导航仪一个。26、2015年12月的一天21时许至次日10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洱海北路古井新泉售楼中心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李某刚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比亚迪FO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行车记录仪一个、电子狗一个。27、2015年12月1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建龙在出大理市下关镇龙溪路交警大队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比亚迪FO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紫红色U盘一个。28、2015年12月的一天19时许至次日6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实验小学旁的路边,盗走被害人尹某科停放在此处的面包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鞋子30双。29、2015年12月的一天8时许至次日9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云鹤路下段的路边,盗走被害人张某标停放在此处的车车内价值210元的善领牌电子狗一台,价值70元的长城牌黑色防刺背心一件,价格无法认定的U盘一个、包包一个及零钱约20元。黑色防刺背心一件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0、2015年12月24日16时许至次日17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龙溪路师范附属幼儿园门口的路边,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行车记录仪1部、导航仪1台、驾驶证及行车证。31、2015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集市巷万德福购物广场南入口旁的路边,盗走被害人刘某良停放在此处的车车内价值共计176元的云烟(软珍品)香烟8包,价格无法认定的袋装茶叶及瓶装白酒。32、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19时许至次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北区二小对面的路边,盗走被害人姚某强停放在此处的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博世牌冲击钻一个,电钻一个,人字梯一把等物。33、2016年1月上旬的一天21时许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叶榆路6号的路边,盗走被害人杨某鹏停放在此处的银灰色雪铁龙世佳牌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黑色男式眼镜一副、棕色女士眼镜一副、黑色充电电筒一个,价值230元的红色上海汽车工具厂生产的轿车维修工具箱及内装的工具一个,价值65元的银灰色小米牌充电宝一个,中石油加油卡一张。红色轿车维修工具箱及内装的工具一个、中石油加油卡一张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4、2016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森林武警旁大关邑村村道旁的路边,盗走被害人黄某泉停放在此处的墨绿色三菱V73越野车车内价值共计1200元的云烟2条,价格无法认定的红酒一瓶、暴龙眼镜一副。35、2016年1月3日18时许至次日5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大关邑村华雅宾馆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尹某停放在此处的银色五菱之光微型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黑色PU皮衣20件。36、2016年1月9日1时许至10时许,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榆祥路109号大理市卫生局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胡某军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五菱微型车车内价格无法认定的电焊机一台、切割机一台、电缆线15米、扳手一套、花线120米、电锤一台、手电钻一台、角磨机一台、铜芯线20米、公牛插板一个、两枚刻章、棕色的单肩包一个、手钉枪一个、木制麒麟摆件一个等物。两枚刻章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7、2016年1月16日至1月19日间的一天,被告人杨建龙在大理市下关镇文化路下关六中旁边的空地上,盗走被害人原某南停放在此处的车车内价值共计15元的兴威牌鱼竿1套、价值共计45元的海川牌鱼竿1套、价值共计60元的Limited牌鱼竿1套、价值共计100元的海天牌鱼竿2套、价格无法认定的8.2米伸缩手竿鱼竿2根、6.3米伸缩手竿鱼竿1根、5.4米伸缩手竿鱼竿1根、6.4米伸缩机竿鱼竿1根。兴威牌鱼竿1套、海川牌鱼竿1套、Limited牌鱼竿1套、海天牌鱼竿2套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被告人实施盗窃时,经常驾驶其所有的银灰色绿源牌电动车一辆,上述被盗物品部分被被告人销赃后挥霍。经检测,被告人杨建龙系吸毒成瘾人员。2015年2月24日,在大理市金都富丽小区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民警在盗窃现场提取到手印痕迹一枚,经比对与被告人杨建龙右手手掌外侧下部捺印样本一致。2016年1月21日,经侦查,民警获得线索,被告人杨建龙现住在大理市下关镇兴隆村18号207号房间。当日下午14时,民警赶往大理市下关镇兴隆村18号207号房间查看,并在该房间门口将被告人杨建龙抓获归案。后民警在大理市下关镇兴隆村18号出租房门口提取并扣押了被告人杨建龙盗窃时使用的银灰色绿源牌电动车一辆;在被告人所住的房间内提取并扣押了各类刀子17把、多功能手钳1把、甩棍2根、多功能小锤1把、电击器1个等大量盗窃物品。被告人杨建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报案及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物证、书证、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建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建龙37次盗窃他人财物,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存在入室盗窃的情形,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吸毒成瘾人员,人身危险性较大,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建龙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7181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建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建龙37次盗窃他人财物,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系吸毒成瘾人员,人身危险性较大,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入室盗窃一次,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建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建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灰色绿源牌电动车一辆,予以没收,由大理市公安局处理;扣押在案的各类刀子17把、多功能手钳1把、甩棍2根、多功能小锤1把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道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胜叶第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