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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保云、张保密、张成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保云,张保密,张成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551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仲,王平坊支行信贷专管(特别授权)。被告:郑保云,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保密,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成资,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保云、张保密、张成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