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保云、张保密、张成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保云,张保密,张成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551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仲,王平坊支行信贷专管(特别授权)。被告:郑保云,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保密,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成资,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保云、张保密、张成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