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洞口县房产局与尹显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房产局,尹显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670号原告:洞口县房产局,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路。法定代表人:肖又查,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显华,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洞口县房产局诉被告尹显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洞口县房产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房产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房产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洞口县房产局负担。审判员 周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军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