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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洞口县房产局与尹显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房产局,尹显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670号原告:洞口县房产局,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路。法定代表人:肖又查,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显华,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洞口县房产局诉被告尹显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洞口县房产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房产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房产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洞口县房产局负担。审判员  周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军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