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民初6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童瑞倩与殷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瑞倩,殷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民初6169号原告:童瑞倩,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殷笑燕,女,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童瑞倩与被告殷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殷笑燕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乃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瑞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笑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2月份,被告殷笑燕向原告童瑞倩借款200000元,2016年8月12日出具1份借条给原告收执,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和归还时间。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殷笑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童瑞倩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殷笑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