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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晓川与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川,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校对: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川,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界兴路。法定代表人刘玄,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晓川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25日权利人王晓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89616.5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4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