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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6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钱新生、陆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新生,陆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6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钱新生,男,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陆丽华,女,汉族,住本区。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