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建、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殷建,杨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398号原告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飞,经理。被告殷建,男,汉族。被告杨洋,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建、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称已与被告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