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02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建、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殷建,杨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398号原告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飞,经理。被告殷建,男,汉族。被告杨洋,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建、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称已与被告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