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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亮、高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亮,高娇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712号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昭元坝镇葭萌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继元,理事长。被告:张亮,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高娇娇,女,1989年4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亮、高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成达和解协议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马国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永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