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亮、高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亮,高娇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712号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昭元坝镇葭萌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继元,理事长。被告:张亮,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高娇娇,女,1989年4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亮、高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成达和解协议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马国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永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