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姚平与乐至县全胜鸿发机砖厂、陈付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平,乐至县全胜鸿发机砖厂,陈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姚平,女,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居民。被执行人乐至县全胜鸿发机砖厂。法定代表人陈付荣,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付荣,男,生于1958年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居民。姚平与乐至县全胜鸿发机砖厂、陈付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川202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5月17日,权利人姚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至县全胜鸿发机砖厂、陈付荣给付煤款14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付荣有存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35762.29元,该款已于2016年5月10日(2016)川2022执347号案予以扣划,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信息、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陈付荣有黄海牌轿车一辆;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本案从(2016)川2022执347号案件中分配案款60000元、执行费800元、诉讼费1550元。因被执行人陈付荣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2016)川2022执347号案件中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乐至县全胜鸿发机砖厂、陈付荣仍欠申请执行人煤款8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2执3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明审判员 付建三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锡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