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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彭育清与林小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育清,林小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753号原告:彭育清,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林小艺,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水仙大街42号新城大厦A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219630X6。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育清与被告林小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二被告偿清赔偿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育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育清负担。审 判 员  芦 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杜志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