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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魏文福、承德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文福,承德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8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文福,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礼,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魏文福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文福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违法,证人证言的作证形式违法,故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作证证人的身份违法,证人胡某1、胡某2用投资和参与竞标的方式参与本案,不符合为本案作证的证人资格,作为本案证人身份不合法;原审举、质证程序违法,对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所举证据光盘未当庭播放,虽未作为定案依据,但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权。请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向法院提交,原审法院结合其他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并无不可;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义务作证,再审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胡某1、胡某2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故再审申请人主张胡某1、胡某2作证证人身份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称原审举、质证程序违法,对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所举证据光盘未当庭播放,剥夺了其质证权,但其亦称该证据未作为定案依据,故其此主张亦不能成立。魏文福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文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彦民代理审判员  白云翔代理审判员  孟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邸 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