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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郝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171号原告:郝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刚,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农民。原告郝某与被告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以上共计62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杨春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健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