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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文魁、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魁,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魁,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6273-9,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利德公寓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陈钦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魁与被执行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但上述财产均暂无法变现。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文魁工资款190000元及利息,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750元。申请执行人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15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