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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行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祥与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锦绣派出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祥,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锦绣派出所,陈小兵,景智电子(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皖01行终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祥,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锦绣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谷路与玉屏路交口往南200米。法定代表人陈建,所长。委托代理人董家青,该所民警。委托代理人吴文林,该所民警。第三人(原审第三人)陈小兵,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景智电子(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二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向福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祥与被上诉人合肥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锦绣派出所(以下简称锦绣派出所)、第三人陈小兵、景智电子(合肥)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行初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下午二点五十分左右,景智电子(合肥)有限公司员工陈小兵看见公司员工原告张祥在公司停车场推动电动自行车时未戴头盔,上前制止时双方发生口角,保安李某上前劝解,拉着原告张祥离开,陈小兵对原告予以推搡,并在其臀部踹了两脚。被告锦绣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受理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传唤并询问了陈小兵,询问了张祥、证人李某、宋某,收集了现场监控视频、张祥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证明陈小兵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且伤害后果轻微,经处罚前告知程序后,被告锦绣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陈小兵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给陈小兵和原告张祥。原告对该行政处罚不服,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审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锦绣派出所对陈小兵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祥的诉讼请求。张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2015】1068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追究被告人陈某等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上诉人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张祥于2015年12月5日下午12点50分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信路与云海路景智北大门停车场推出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时,遭内部保安陈小兵等人吓止、堵截及推搡至监控死角进行殴打,性质十分恶劣。可以从派出所所取得的视频看出事情的部分经过,第三人等人为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原告张祥推拖至监控死角马路旁的树丛下进行殴打,外部保安队长为自己的险恶行为以劝止为由进行辩解,可其行为以及对周围环境的了解即可看出其动机何在!锦绣派出所民警对此事的处理稍欠深入,定案性质有欠不妥。所以请求进行彻底追查揪出隐瞒及躲避法律制裁的不法之人,给予应有的惩罚。被上诉人锦绣派出所答辩意见同一审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第三人陈小兵二审未作陈述。第三人景智电子(合肥)有限公司述称: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第三人陈小兵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上诉人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锦绣派出所根据张祥所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决定对陈小兵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张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施光远代理审判员  潘 攀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文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