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民初字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如东与湛江市粤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如东,湛江市粤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原湛江市坡头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分公司),李宇,李有志,陆志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字955号原告莫如东,男,汉族,1947年7月14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黄苏明、钟日梅,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粤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原湛江市坡头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录村路四区4号楼首层A-G轴之一。法定代理人邹坚伟。被告李宇,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李有志,男,汉族,1940年11月17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第三人陆志泉,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湛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如东诉被告李宇、李有志、湛江市粤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陆志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如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如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如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毅审 判 员 许荣春人民陪审员 何俏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莫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