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卢配富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配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855号罪犯卢配富,男,1946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隆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5日作出(2002)南地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配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秀文经济损失人民币59840元(已付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卢配富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5日作出(2002)桂刑复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8月13日交付执行。2005年1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8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卢配富曾于2012年2月、2014年8月经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卢配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卢配富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配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9.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履行了民事赔偿。本院认为,罪犯卢配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为老犯,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配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3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