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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6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福祥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26刑初19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福祥,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独山县。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独检公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祥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福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王福祥在独山县百泉镇农贸市场内,趁被害人陆某某玩手机之机,将陆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人民币500元扒窃走。当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独山县福林铭城电玩城内将被告人王福祥抓获。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福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众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福祥在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王福祥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表示无异议,未作任何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王福祥窜至独山县百泉镇农贸市场内,趁被害人陆某某不备,将被害人陆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505元盗走。当日18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独山县百泉镇福林铭城电玩城内将被告人王福祥抓获。被告人王福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扒窃他人财物的事实经过。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现金人民币505元,并发还被害人陆某某。另查明,被告人王福祥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1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福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人陆某芳、罗某某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位置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王福祥的户籍证明及生效的本院(2012)独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等均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为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福祥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福祥扒窃他人现金人民币505元,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福祥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案件实情,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福祥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福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能全部缴纳的,强制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兴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