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2民初4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杜吉成与山西晋善晋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477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吉成,山西晋善晋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4777号原告:杜吉成,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山西晋善晋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法定代表人:姚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吉成诉被告山西晋善晋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吉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吉成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吉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吉成承担。审判员  魏文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燕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