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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某某县公安局与余某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县公安局,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1123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公安局。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某某县清源镇新城区170号。法定代表人缑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系某某县公安局莲峰派出所所长。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甘肃省渭源县人。申请理由: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余某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某某县公安局以被执行人余某已自动履行了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某某县公安局撤回申请强制执行渭公(莲)行罚决字(2016)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渭平审判员  胡建国审判员  朱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