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茗安与杜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茗安,杜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赵茗安,男。被执行人杜和生,男。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坪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赵茗安与杜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和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金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