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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倪祝军与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祝军,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倪祝军。被执行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倪祝军与被执行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