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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任永兴与温小芳、温国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兴,温小芳,温国勤,温小柱,郭建军,河南亿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任永兴,男,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武陟县。被执行人温小芳,女,1973年6月22日生,家住河南。被执行人温国勤,女,1970年3月27日生,家住武陟县。被执行人温小柱,女,1974年3月24日生,家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郭建军,男,1969年8月1日生,家住武陟县。被执行人河南亿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楼62号。法定代表人温小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东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东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平审判员  卫 超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