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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7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季亚琴与沈琴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亚琴,沈琴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7375号原告:季亚琴,女,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炜斌,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琴妹,女,196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季亚琴与被告沈琴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季亚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亚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 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