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安迎春与张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迎春,张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安迎春,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洪林,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迎春与被执行人张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洪林所有的在刘光强名下的房产一套。经向银行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