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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4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国峰与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峰,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423-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峰。被执行人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278号法定代表人李朝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果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治春,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阎跞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