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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柏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5民初1136号原告:柏某。被告:阮某。原告柏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阮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再婚,××××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2016年6月,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不履行作为丈夫的义务,对原告不闻不问,并将共同存款席卷一空后外出。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5年10月,原告柏某与被告阮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自愿在谷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2016年4月,原告因病出院后卧床休息期间,被告阮某将银行存款全部取出,并于同年6月离家出走,未告知原告去向,至今也未与原告取得联系。原告柏某认为被告阮某不履行夫妻义务,置生病卧床不起的妻子于不顾,携款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阮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柏某与被告阮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被告阮某虽出于未知的原因短期内离家出走,但双方相互间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够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是能够和好夫妻关系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柏某要求与被告阮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詹宏伟审 判 员  邱 林人民陪审员  吴菁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