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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建、王雪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建,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98111P。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依默。系其员工。被执行人:黄建。被执行人:王雪。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建、王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建、王雪支付垫付款105422.2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建名下有浙H605**汽车一辆,现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黄建、王雪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建、王雪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1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坤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