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健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健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90号罪犯李健强,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5日作出(1997)梧市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健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健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5日作出(1997)桂刑核字第600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李健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2月9日交付执行。2000年2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6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李健强曾于2008年7月、2011年12月、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李健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李健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健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健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健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