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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1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付士东诉刘万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士东,刘万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1民初2991号原告:付士东,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宋慧阳,系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万岐,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红,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付士东与被告刘万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万元,并从2012年12月25日至给付之日止按2分利息计付,合计56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5日被告向我借款3万元,利息2分。被告给我出具欠条1份,借款期满,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刘万岐辩称,借款不属实,我已偿还了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万岐于2012年12月25日向原告付士东借款3万元,月息2分,并约定借期一年。期满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刘万岐向原告付士东借款事实存在,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持据要求被告承担还款义务,本院应予支持。对于被告已经还款的抗辩主张因未有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万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付士东借款本金3万元,并从2012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迟增新审判员  孙崇亮审判员  车小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丽 关注公众号“”